奧芯告訴你,軟件侵權知道多少?
奧芯軟件專利:為厘清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邊界,根據利益平衡原則,《解釋二》第二十五條通過但書將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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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按照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時,直接將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較,就非常有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其原因在于:
第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是由專利產品確定的。作為專利權的客體的發明創造是無形的知識形態的勞動產品,所以無法依發明創造本身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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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專利權人在獲得一項產品的專利權后,其制造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與其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往往有不一致的情況。專利權人生產的產品僅是技術方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并不能完全表達專利技術方案的全部內容。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按照這一規定,涉及本條規定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侵權的人即被告來承擔。被訴侵權的人不能提供其同樣產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充分證據的,推定其使用了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構成了對專利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